今天(2014/8/24週日)早上,才緊急開車載可能因為被感冒數天的太太所感染、而發高燒到39度多的近七個月大長子去醫院看診!

雖然發燒症狀有稍好,但目前還在持續觀察中。

前天半夜才緊急載太太去市立醫院掛急診,今天就換我兒子掛急診。

我已經於2012年結婚、2014年1月底首次當了爸爸、現在兒子快滿七個月大了!

是的,我沒有忘了,現在的我,是個已經死會的「老爸」了!

(43歲才得子!我的確算是個『老爸』!)

但在那之前,我也曾是個遊戲人間、比上不足、比下有餘的情場「中手」(高手不敢當,退而求其次當『中手』)。

那種我單戀對方、或對方暗戀我的單方面戀情,是國小持續到高中階段的事,就先不提了!

真正有跟對方交往過的,十幾年下來也有約14個國家、3位數的女性了吧。

順便先說明一下我對『交往』的定義:

就是指在沒有電燈泡、第三者來插花的情況下,我跟對方兩個人從搭訕認識、打電話聊天、約會、吃飯、看電影、逛街、牽手、嘴對嘴親吻‧‧‧‧的過程!

先講到「嘴對嘴親吻」這裡為止!

我知道有的人,光跟沒有見過面的對方打幾通電話、連視訊也沒有過、也沒有約會牽手逛街過,就認為這算交往了。

嗯,歹勢,對我而言,如果這樣都算交往的話,那我上面的數據,豈不要暴增三、四倍以上?

但我又不想講得太鹹濕、太露骨,所以只有點到為止!

姑且就以有沒有「雙嘴親吻」當成一個指標界限嚕!

在「嘴對嘴親吻」那之前或以下未滿的舉動,我個人不認為是正式交往,頂多是「開始交往」。

在「嘴對嘴親吻」那之後或以上超過更深入的,請滿18歲者自行想像。

但我今天要分享的過去經歷,並不是眾多癡漢宅男們,很哈的啥情色肉慾男歡女愛細節,而是我過往的交往對象選擇標準。

 

(待續)

arrow
arrow

    uno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